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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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0920093399號
發文日期:
92/07/09
要  旨:
「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
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全文內容:「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
          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附「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
          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
          會會議決議事項
          提案一:有關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以及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排煙
                  室得否免設撒水頭疑義。
          決  議:按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以及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排煙室
                  ,屬民眾避難通道及消防人員搶救據點,具完整防火區劃並依規
                  定設有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另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四十九條第二款業明定室內安全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得
                  免裝撒水頭,參酌其立法意旨,旨揭排煙室與此規定具有同質性
                  ,故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以及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排煙
                  室得免設撒水頭。至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設備會
                  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六決議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二:有關消防設備師核算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等結
                  果資料,除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
                  基準補充規定第六點規定以書面知會結構工程技師外,是否得知
                  會建築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疑義。
          決  議:依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
                  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
                  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
                  責任。」、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十二點:「建築師變更
                  使用執照由開業建築師辦理…」及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土木
                  工程科技師執業範圍在建築物結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
                  務限於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及『結構工程科技師執業範圍在建
                  築…等結構物及基礎等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評價
                  、鑑定、施工、監造及養護等業務』」等規定,建築物結構之設
                  計、規劃依個案得由建築師負責辦理,或者由土木工程技師或結
                  構工程技師負責辦理,並由建築師負連帶責任,故有關消防設備
                  師核算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等結果資料,得依
                  上開建築法及技師執業範圍等相關規定知會實際辦理該建築物設
                  計、規劃之建築師或相關技師,不受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補充規定第六點僅得知會結構工程技
                  師之限制。

          提案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所稱「耐震及耐風壓之結構」
                  係指為何疑義。
          決  議:(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附件)
          
          提案四: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儲槽內壓力異常上升
                  時,有能將內部氣體及蒸氣由儲槽上方排出之構造」所指為何疑
                  義。
          決  議:(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附件)

          提案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壓力儲槽應設安
                  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其安全裝置及通氣管所
                  指為何疑義。
          決  議:(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附件)

          提案六:室內加油站僅一面開放且其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者,其滅火
                  設備設置疑義。
          決  議:室內加油站僅一面開放且其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者,不論面
                  積大小均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提案七:「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第四點規定略以:「防火牆及防
                  火水幕防護高度為儲槽側板外壁假想火面與距離邊緣線所成連線
                  ,和地面廠區境界線所延伸垂線交點之垂直高度」。倘假想火面
                  高度較儲槽高度為低時,防火牆及防火水幕防護高度計算疑義。
          決  議:(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附件)

          提案八:有關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灌裝無照瓦斯行之鋼瓶,是否可開立舉發
                  單疑義。
          決  議:依據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於實施灌氣前,
                  應確認「容器應標示合格處理場所商號及電話」,基此,應予裁
                  罰。

          提案九:由於縣市地形狹長,所轄分銷商是將液化石油氣容器空桶交由分
                  裝場統一收集至分裝場內,再由分裝場篩選逾期鋼瓶送驗,分裝
                  場業者可否於分裝場內劃定待驗管制區疑義。
          決  議:查液化石油氣處理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
                  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
                  違反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裁罰。惟液化石油氣「處
                  理場所」就逾期鋼瓶送驗前之準備工作,區分未灌氣逾期鋼瓶送
                  驗區(以區域標示界線),面積以一平方公尺為原則,儲存量不
                  超過十支,且未灌氣逾期鋼瓶亦有明確標示送驗者(如油漆標示
                  ),得免予舉發;但分裝場係屬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而非鋼瓶
                  檢驗場所,故不宜於分裝場內劃定待驗區。另如於分裝場內發現
                  有空的逾期鋼瓶,得依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分該鋼
                  瓶所屬之液化石油氣製造或處理場所之經營者。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8 卷 8 期 320-33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一)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六)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12 月 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253
  5 號,有關提案九部分停止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103  年 6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 1030821
  864 號令,有關提案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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